温跃:论共同犯罪/温跃(9)
【案例9】“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乘警在昆明开往北京西的列车上,从吕卫军身上查出海洛因46.6克,从曾鹏龙身上搜出海洛因41.2克。经查明,二被告人相互认识,乘车的起始地与目的地完全相同,在列车上也一直坐在一起,毒品系吕卫军出资购买,二人约定毒品归各自所有,曾鹏龙承诺日后归还吕卫军为其购买毒品所垫付的款项。对于本案,控方以运输毒品罪共犯起诉,辩方称系分别运输毒品。法院认为,控方“关于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的指控,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二被告人分别携带毒品乘坐旅客列车进行长途运输,在途中被查获的事实,并不能证实二被告人有共同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该项(共同犯罪)指控不能成立。”法院据此判决二被告人分别犯运输毒品罪,各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共处罚金5000元。若认定为共同犯罪,二人运输毒品总量远超过50克,依照刑法应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相反,分别认定数量,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何为共同犯罪的意思沟通、意思联络?张三和李四约定好一同去非法狩猎,张三打死了一只老虎,李四打死了一只熊猫,他们是共同犯罪吗?熊猫的死亡能够算到张三头上吗?老虎的死亡能够算到李四头上吗?如果不是共同犯罪,就各算各的行为后果。如果是共同犯罪就要合起来算危害后果。约定好一同去运输毒品,到了目的地一同去买了毒品,各人分开付钱(上述案例中一人的购买毒品钱是另一人垫付的),各自拿了自己购买的毒品,一同乘车回共同的目的地,在路上被查获毒品。是共同运输毒品吗?共同运输毒品需要把毒品放到一个包里?在列车上毒品分别放在各自的包里,就不是共同运输毒品了?我认为共同犯罪的意思沟通和联络是一同行动的意思,即使毒品是各人出钱买各人的,但一同出发,一同坐车回程,就是具有共同的运输毒品行为,在共同的运输行为里包含着相互照应,相互看管物品等。不该以运输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不同的主体,没有放在一个包裹里为由而否定存在意思沟通的共同运输行为。我认为共同犯罪的意思交流是指一起共动的意思沟通,不要求必须是相同标的物,也不要求必须具有相同的故意内容和相同的行为目的或动机。
7.4 单一正犯制的最大特色就是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独立性,把教唆行为的犯罪参与人和帮助行为的犯罪参与人都看成是正犯,其成立于实行行为的正犯是否存在无关,不依靠正犯而自我成立。这种立法模式有助于打击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不以法益侵害为必要,更加接近行为无价值论。能够有效打击和处理网络时代的影响很大的犯罪帮助行为,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时更受立法者青睐。当然,在扩大犯罪成立的范围和人权保障上有所欠缺,这是一种立法的价值选择。站在共同犯罪理论功能角度看,单一正犯制就是一个理论怪胎。它一方面主张自己是共同犯罪理论,另一方面又主张犯罪参与人不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只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反对自己行为与他人行为的相关性和从属性。单一正犯制认为每一罪名的教唆犯和帮助犯都有自己的独立的构成要件(修正的构成要件),实施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的犯罪参与人的可罚性在于其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正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无关。即使不存在正犯,实施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的犯罪参与人也可罚。单一正犯制的这些观点,完全无视脱离了正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很多情形下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实际上是日常生活行为,不具有可罚的直观性。单一正犯制由于强调共犯行为的独立可罚性,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因此,有的单一正犯制学者企图从行为无价值论的社会相当性角度来限制处罚范围扩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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