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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策探析/徐凤林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引发的案件。如何准确适用劳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司法界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笔者通过学习与实践,归纳总结对策如下:
对策一:科学分类,划分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科学划分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类型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纠纷。
类型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或终止,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发生的纠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类型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
类型四: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类型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
对策二、遵循原则,理清六个难点问题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循六个原则:
一要遵循合法原则: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享有的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和要求回避等权利,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裁决。二要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平等对待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要遵循调解原则:坚持调解优先,通过自愿和解或司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四要遵循及时处理原则:调解、仲裁、诉讼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受理、审理和结案。五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判案根据,以法律为定案和划分责任准绳,不枉不纵公正审判。六要遵循当事人双方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不同,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平等适用法律,同等受法律保护,一视同仁,依法公平裁判。劳动争议案件情形多样,审理案件必须理清六个问题:一是劳动关系问题。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隐蔽性用工,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准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时效问题。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追索劳动报酬不受“先裁后审”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是一年。三是二倍工资标准问题。未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包括计算标准等,劳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做规定。四是社会保险问题。不缴、欠缴、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对此予以明确。五是停工留薪待遇问题。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同的确定方法造成“同案不同判”。六是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本人或其亲属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学专家,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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