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异同/徐凤林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指各级工会组织依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发挥工会组织群众性优势,履行工会组织监督职责,按照“一函两书”工作程序和方法,妥善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种有组织的群众监督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纠正和依法处理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一种行政行为。
笔者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学习辨析,对适用两法对策进行探讨,结论如下:
一、相同点
1、指导思想与立法目的一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监督劳动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确保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实施。
2、监督职责相近。监督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侮辱体罚、强迫劳动、就业歧视、使用童工、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侵害职工健康等违法行为;监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女性、未成年、残疾、老年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情况。
二、差异点
1、监督主体不同。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指工会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2)劳动保障监察主体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一种行政行为
2、法律依据不同。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依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
(2)劳动保障监察监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于法律法规。
3、监督方式不同。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通过组建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员选聘、培训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激励评价机制;实施“一函两书”制度。
(2))劳动保障监察是一种行政行为。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
三、工作对策
对策一: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化劳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管理者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特别是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确保劳动法律法规顺利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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