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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路径研究/张婧(3)
三、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路径
在社会转型和变革期,知识产权法迈向回应型法[ 王晓燕.知识产权回应型立法探析[J].《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6期,第53页],那么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地理标志也应迈向回应型法,才能有效“回应”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社会需求,实现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对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一)立足于法律属性: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法理基础
从地理标志保护法理来说,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畴,本身就是自成一体并具有自身特色的标识类知识产权。在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地位。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民法典,都明确将“地理标志”专门列为一类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其他知识产权客体都有专门法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但地理标志保护没有专门法。
从地理标志的内禀属性出发,它与商标等知识产权客体既有共性,还具有明显不同的特性。[ 张志成.地理标志保护的法理基础及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第182页]地理标志兼顾私权属性和公共资源的特征,其保护的核心是基于特定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所形成的特色产品,这是多年历史和集体传承的公共资源,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不容擅自改变,也不能自由转让。这些特征决定了地理标志在权利获取、权利保护内容和权利行使、权利管理与运用方面均具有区别于商标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而现有的商标法保护模式,不能很好适应和保护地理标志的上述特点。
(二)立足于政策基础: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路径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建议。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到2025年要“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探索制定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同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同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关于地理标志立法制度构架,“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深入开展地理标志立法调研论证,加强国外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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