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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新时代完善基层监督体系的路径/张婧(2)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特色的功能性分权理论[ 陈国权、皇甫鑫:功能性分权与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社会学研究》,2021年04期,第18页。]进一步阐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权实际上是基于功能的权力划分,监督权既是和决策权、执行权同等重要的权力形式,是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治权之权,能发挥权力制约的作用,推动权力之间的协调关系。完善基层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要遵循科学配置权力的要求,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
三、完善基层监督体系的基本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按照“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要求,既要党委(党组)“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又要纪检监察机关“搭建监督平台,织密监督网络,协助党委推动监督体系高效运转”。
完善基层监督体系的根本遵循和指导方向就是要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的基层监督网络,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激活基层监督末梢神经,把“触角”延伸到权力行使的全过程,覆盖到履行职责的所有个体,确保严的要求传递到每一名公职人员。具体来说,就是要整合内部监督力量,通过体制性和机制性“嵌入式”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一线、向群众身边延伸,实现监督下沉、落地,打通基层监督“最后一公里”。
四、基层监督员制度机制
在完善基层监督体系过程中,要把加强基层监督的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参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建立基层监督员制度,由党组派驻基层单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权力。
(一)深化对监督权的认识
坚持功能性分权视角,避免就监督谈监督的局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监督体系的双重效能,把“监督之制”的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监督之治”的治理效能。在多层级系统单位,建立基层监督体系,可以实行扁平化管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基层监督员虽然履行监督权力,但毕竟不是纪检监察专职人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设立基层监督员制度,必须参照纪检监察系统机构设置和权力体系,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形成基层监督员行使权力的制约,避免出现小部分“特权人员”。
(二)明晰权责界限
围绕理论、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设计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内容、方式、程序等,使基层监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是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二是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三是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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