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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几点思考/张婧(2)
四、危害后果
从条款内容来看,“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要达到“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方可启动该条款的适用。因此需重点理解两点:一是“可能”的具体含义,根据申请人的客观情况,预测潜在性的风险和后果;二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根据主观判断,科学合理归纳概括性表述的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应采用审慎的态度,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如发现申请人与公司具有人格、财产混同的情形,应进一步核查其公司变更登记行为的目的以及危害后果,综合研判之后,从而做出具体的判断,避免造成公司登记的不便利。同时在实务中积累经验,为该条款的启动建立具体明确的证据指引、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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