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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之探/翟峰(3)
因此,如果办公类销售网站能从相关出版社或原发表单位得到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的网络销售许可,相关阅用者即可通过网上支付购买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的网络阅用权。数字办公类著作的出版社或数字办公类文章的原发表单位也可将其作品通过网络销售渠道卖给图书馆,图书馆像购买纸书一样,按复本数购得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的网络阅用权之后,即可对读者提供借阅的服务。
可见,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的网络数字版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版权保护中最重要的技术基础。
而只有通过它,数字办公著作的出版社或数字办公类文章的原发表单位才可能得到相应的收益,其网络数字知识产权版销售数量才可计数。
然而,对于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的网络数字版知识产权保护之技术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尚需解决好“通过加密等技术保证其安全性、对其进行合理授权后方可阅读、严禁对其非法拷贝、严禁对其内容随意修改、在流通过程中应对其进行计数”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如通过一些数字知识产权版权保护技术,攻克盗版商牟取商业利益的技术障碍,或许可缓解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网络盗版问题的发生。
因为,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的网络数字版权毕竟是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的作者与其出版社、原发表单位的核心利益。因此,数字办公类销售网站通过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而获其电子出版物授权,方可谓是其正道。
再如,为了有效防范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办公类销售网站还可采取与采取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的作者签约的方式。
即数字办公类销售网站通过与一些知名的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的作者签约,买断其网络知识产权,并与其共享收入。
而当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的签约作者的作品即时在数字办公类销售网站上进行发布和销售时,其作者的收入即可按月计算,这一模式不仅可使大量高质量、高成果的数字办公类著作暨文章得以在数字办公类销售网站上涌现,而且还可化解不少与数字办公类知识产权相关的纷争。
当然,我们亦应看到,虽然随着多年前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当时由国务院总理签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正式实施,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在网络信息传播权行政保护方面规范的空白和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著作权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之不足。
然而,由于当时互联网传播作品比较混乱、时有法律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时明显滞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尚需调整、其知识产权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经济权利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维护等问题趋于严重,而随之出现的数字办公类著作和数字办公类文章的网络知识产权问题一时演变为了“合法网站侵权盗版数字办公类著作和数字办公类文章趋于普遍、非法网站更多的利用异地管辖问题从事数字办公类著作和数字办公类文章的侵权盗版活动、相关个人用户通过博客等共享平台上传侵权盗版数字办公类著作和数字办公类文章愈来愈多”的这三大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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