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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能否构成犯罪?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朱妙春
违约能否构成犯罪?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朱妙春 詹锐 李媚

企业A系FH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与制造企业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企业B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生产数量及销售方式的约定,向贸易企业C销售了FH牌商品,企业C将FH牌商品出口。随后,企业A发现了企业B与C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企业B与C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并销售FH品牌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该违约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应当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应当作广义解释,只要是违反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尽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违反该合同的情况,均应当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故企业B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不宜作扩大化解释,企业B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随后违反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性质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有本质的区别,其使用(制造并销售)该FH牌商标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在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该合同的违反是否视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而定,如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违反了有关产品品质的约定还是关于生产数量、销售方式的约定?违约涉及金额在整个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该合同条文对此类违约行为如何定性?等等。同样,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性质来判断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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