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案件应当建立结案后抽查评查制度/曹红星(2)
评查的内容不仅要涉及裁判文书各方面的法律适用,也要涉及证据的采信、事实认定,以及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偏袒一方之处。评查中发现贪腐、渎职问题,要及时移交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不存在贪腐、渎职问题,但裁判文书确实存在明显违法、不公正之处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并对负责裁判的司法人员依法进行惩戒。当事人不愿申请审判监督程序的,不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仍应对负责裁判的司法人员依法进行惩戒。裁判文书确实存在违法、不公正之处但仅仅系裁判者对法律的理解有争议,不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的,不予惩戒。
评查工作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评查人员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从律师代表、法学教授代表、具有法律常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基层群众代表中挑选,一年一换,本次评查任务完成即解散。对评查人员给与合理的工资或补助。对于评查中不认真工作或有渎职行为的评查人员,取消今后的评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立案追究法律责任。
习总书记说:要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教育培训,严格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最后提醒、强调,这样的监督评查制度必须得通过建立,最好归属于各级人大的权力范围内——因为人大对法院、检察院具有监督职责,同时人大也代表了人民群众。笔者相信,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后,必将对负责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员产生震慑心理,从而推动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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