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上市公司私有化/刘成伟(6)

结语

就上述三种私有化途径来看,通常主要采用的是要约收购或吸收合并方式。而就A股市场来看,目前中石油、中石化的相关私有化安排中均是采用了要约收购的方式。两种方法相比较,要约收购情况下,收购人只要能保证可以取得75%(或90%)或以上的股份,即可达到终止目标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当然,该等要约收购需要遵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尤其还要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因而需要取得证监会对要约收购的无异议函并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而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虽然不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但是实施合并除需签署合并协议并通知债权人以外,尤其需要取得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合并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或以上特别决议通过。另外,如果不是由合并方收购而选择由目标公司回购股份而注销同意合并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则该等股份回购也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且,如果目标公司选择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回购,则仍要遵循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则。

而对于第三种方案,尽管目前国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一旦在特定市场环境下,有必要选择该等计划安排实现私有化。则相关安排除了需遵守《公司法》有关削减注册资本的规定以外,可能也会涉及拟注销的计划股份的回购或收购,尤其是,似乎还应取得证监会的认可。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