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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律师独立执业主体资格之我见/魏大明律师
大陆律师独立执业主体资格之我见
——兼论律师、律所、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提要:
笔者认为《律师法》及对律师的现行管理体制,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大陆律师独立执业人格的丧失,不利于建立和建设具有法律精神的律师队伍。此文将围绕谁(律所或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展开一些讨论,力求客观、全面、逻辑自洽地得出符合事实和应然性结论,由于笔者修为及造化所限,能起一个抛砖的作用,也就满足了。
目次:一、究竟谁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律师?律所?亦或都是?二、委托代理协议是双边协议,还是三边协议?三、律师执业主体资格的现状,即实务中对律师独立执业主体资格的限制和否定;四、几个应该单独加以讨论的问题;五、混乱的根源初探,或者叫笔者不解之根源;六、有必要对律所、律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作一个小结;七、一些建议或设想。
关键词:律师;独立;执业资格
几点说明或提示:
1、本文讨论的律师群体
本文讨论的律师主体是作者预估,占大陆执业律师总数95%左右的提成律师,以及与律师紧密相关的律所及当事人。
本文所说的提成律师是指按如下大致行规执业的律师:一是,按律所的基本要求或提供的格式合同,以律所名义与当事人洽谈并拟定委托代理合同,经律所审核盖章(这可能就是律师法规定的统一签订委托协议);二是,委托人给律师而不是给律所出具委托书,律所依委托书出具出庭函,法院审核认可后,在法律文书上载明代理人为某某律师,而不是载明代理人为某某律所(笔者认为:按基本法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给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可理解为重新明确以律所名义签的委托协议中的受托人为谁的确认书);三是,律师依委托合同和授权书的约定独立执业,即独立完成所有的代理义务(律师是当事人的,而不是律所的代理人);四是,以律所的名义,承担包括诉讼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将律师费收入律所的账户(这可能就是律师法规定的统一收费);五是,律所按16%左右代扣综合税,按8%左右收取管理费后,将余下的76%左右的律师费(提成律师自行承担的主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案费、公办场地租赁费、社保、年检费等,即使在律所打印文件亦得向律所付费),转付给提成律师(律师的收入是否能称之为律师费,笔者没有找到任何法律依据,但从律所与提成律师的经济往来可以认定,律所收的是管理费,律师收的提成才叫律师费);六是,提成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案件随律师走,即从原执业的机构,带入现执业机构,一般是签订四方协议(两律所、一律师、一当事人);七是,即使是开办律所的律师,相对律所来说,也是一提成律师,即使是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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