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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律师独立执业主体资格之我见/魏大明律师(12)

2019年3月,何以琛被当事人投诉。

2020年3月5日,律所在山东法制日报刊登声明,声明如下:

“因本所专职律师何以琛与律所于2019年8月2日解除聘用合同。作出如下声明: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予以注销其律师执业资格证。我所将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律师执业证注销登记表和刊登注销声明的报纸,此证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与我所无关。”

2020年3月23日,何以琛申请仲裁:1.确认律所与何以琛解除聘用合同违法;2.要求支付2018年8月2日至今工资共计35000元;3.赔偿因律所违法解除聘用合同并登报声明,给何以琛在单位内外、行业内外造成影响,给何以琛造成的精神损失50000元;4.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9万元(自2011年5月至2020年3月);5.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仲裁委不予受理。

何以琛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何以琛系提成律师,与律所之间并未有身份隶属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一审法院认为,专职提成律师职级及薪酬确认表系何以琛本人亲自所签,律所虽以工资的名义向何以琛转账5000元,但该表中写明了何以琛本年度拟目标量10万-30万(含),提成比例73%,并在该表的右上角手写:用提成发工资,每月5000元,提成不足不收资。可以表明,何以琛系提成律师,与律所之间并未有身份隶属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律所与何以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律所不存在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的前提,何以琛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9万元也没有法律依据。

因何以琛系提成律师,工作报酬发放时间及数额与工作任务量直接挂钩,对于请求的工资损失,何以琛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以及受到的损失情况。

何以琛请求精神损失50000元以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也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何以琛全部诉讼请求。

何以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何以琛无法证明其与律所之间存在身份隶属关系,与律所本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何以琛主张其与律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其工资流水、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律所不予认可,主张何以琛系其提成律师,提交律所专职提成律师职级及薪酬确认表证明,何以琛认可该表中的签名系其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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