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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律师独立执业主体资格之我见/魏大明律师(13)

律所虽以工资的名义多次向何以琛转账5000元,但该数额亦与律所专职提成律师职级及薪酬确认表中记载的“用提成发工资,每月5000元,提成不足不收资”数额相一致。何以琛也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受律所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无法证明其与律所之间存在身份隶属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何以琛与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未予支持何以琛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何以琛作为提成律师,工作报酬发放时间及数额与工作任务量直接挂钩,何以琛未举证证明实际的工资损失,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损失工资的主张,并无不当。何以琛请求精神损失以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一、二审判决显失公平、公正,请求高院依法纠正

何以琛申请再审,主要理由如下:

1、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直接得出何以琛是提成律师与律所没有劳动关系,违背了三段论的推理逻辑,在没有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直接得出何以琛是提成律师,用提成发工资,与律所没有劳动关系的结论。目前百分之九十五甚至百分之九十八的律师都是提成律师,这是中国现有的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特点及律师现状所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法【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3、律所收取办案业务收入的30%的提成作为管理费,律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指派,律所在二审法院开庭时说律所对专职律师要求最低每年收入8万元,否则律所就可能与律师解除聘用合同,都充分证明我是受律所管理的。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即,不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二)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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