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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律师独立执业主体资格之我见/魏大明律师(16)
金灿灿公司辩称,涉案《聘请律师合同》是金灿灿公司和博京律所事先谈好,然后由博京律所委派了樊延军。《聘请律师合同》中涉及的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房屋现已被拆除,金灿灿公司尚在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樊延军代理案件后,所做的事情就是写了举报信至各个部门,但事后金灿灿公司发现其回复的信息都不对称,没有实施公安部门回复的救济方案,也没有告知金灿灿公司,之后也没有什么后续工作。举报信对金灿灿公司的权利没有产生实质影响,金灿灿公司经与博京律所沟通后解除合同,故不同意樊延军的上诉主张,请求维持原判。
樊延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博京律所、金灿灿公司支付违法侵占的律师费4.1万元;2、博京律所、金灿灿公司支付违约的律师费100万元(具体等系争房产评估下来确定,地址为虹口区XX路XX号XX楼东侧)。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9月28日,金灿灿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云雅(甲方)与博京律所(乙方)签订《聘请律师合同》1份,主要约定:金灿灿公司因与XX房地产管理处上海办事处因房屋租赁、财产侵权纠纷,聘请博京律所的律师履行代理职责。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樊延军律师为甲方的第一审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10万元。赔偿到手后,另付赔偿总额的5%为律师费。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等等。之后金灿灿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
2018年1月30日,金灿灿公司发函给博京律所,要求解除诉讼委托合同,并表示在已交律师费中扣除5万元作为工作费用。2018年3月8日,博京律所回函同意金灿灿公司退还5万元代理费。并于3月15日将5万元转账至冯云雅账户。
一审法院另查明,樊延军原系博京律所聘用的律师。
一审审理中,樊延军为证明金灿灿公司系争房产被侵害情况及财产情况,提供金灿灿公司盖章的“事情经过”、财产清单、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为证明樊延军为金灿灿公司举报并收到多个机关回复,提供举报状复印件、邮政挂号清单、信访回函;为证明博京律所负责人吴志强与冯云雅丈夫相识20多年,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博京律所对樊延军提供的事情经过及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真实性不清楚,对其余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举报不属于律师工作范围,也没有必要。金灿灿公司对樊延军提供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樊延军在业务思路上与公司不一致,不应当放弃信访回函中的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案系争《聘请律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金灿灿公司及博京律所,樊延军是作为博京律所员工被指派进行代理工作,故樊延军以《聘请律师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无法律依据。现博京律所与金灿灿公司协商解除了聘请合同,金灿灿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与樊延军工作量亦相符合,并无证据显示博京律所、金灿灿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综上,樊延军要求博京律所、金灿灿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请,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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