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律师独立执业主体资格之我见/魏大明律师(2)
2、本文以百度百科词条中如下表述的律师法为展开本次讨论的背景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公布《律师法(2007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也就是说修改过三次了。
3、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受《律师法》约束或规范下的:律师之法律地位或独立执业之主体资格。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委托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律师费的权利主体;律师、律所、当事人三者的关系。如果读者认为本文作者连众所周知的、最基本的这些东西都没搞清楚,可以一笑了之,但需反省一下自己是否一直都在糊里糊涂地当“律师”,或糊里糊涂地管律师。
4、本文讨论涉及到的法条
一是、我国《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14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25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54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二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个人所是律所辞退开办者吗?律所是什么?将律所设置成凌驾于开办者之上的概念,合逻辑合自然法?);
第四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三是、我国《法律援助法》第1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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