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大陆律师独立执业主体资格之我见 ——兼论律师、律所、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魏大明律师(2)
因我国的基本法,即民、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代理人或辩护人为自然人;《律师法》作为下级法,没有明文规定律师或律所是代理(辩护)人,却规定了“两个统一”,即律所统一委托代理合同,统一收取律师费;只因为有前述的缺憾及这两统一的规定;加之,授权委托书(笔者认为是当事人与律师直接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但奇怪的是,很多法律工作者,包括很多法官在内都不这么看)又由当事人直接签发给律师,本文就从这两个紧密相连、又相互冲突的“委托代理合同”作为本文的讨论起点。
一、究竟谁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律师?律所?亦或都是?
现状是:律师和律所都持有一本执业证,那么究竟是谁在执业,各自执的什么业呢?但本文只纠结是谁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亦或都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注:DEEP SEEK的观点是两者都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提出了一个层面论来支持其观点。
仅按《律师法》第2条的字面意思,应该是确定了大陆律师具有“独立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本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3个基本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二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三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没有附加非得在一个律所执业不可的条件。对第1个要件应该没有任何歧义,我们在此就不加任何说明;对第2个要件中使用的“指定”是什么意思?与民、刑、法律援助法中的“指派”是什么关系抑或是在意思完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我们在本小节中也不展开讨论;第3个要件用的是没有歧义的表述,只能理解为: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主体。将3个要件综合起来进行评判,没有谁能看出《律师法》否定了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独立主体资格。
几乎可以称为法律界众所周知的:本文前面引用的我国民、刑事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代理人为自然人,且限制在两人的范围之内(任何一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都清楚地载明了委托人、受托人),为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民、刑、行政案件中的代理人只包括具有自然人属性的律师,律所和所有的其他组织机构一样,没有代理人资格;我国的《法律援助法》规定指派的也是律师而非律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据上述浅析,笔者认为,可以在本小节的讨论中下一个不会错误的结论: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民、刑、行政案件代理)的主体;而律所不是。
但,我国《律师法》接下来的规定,以及在实操或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却动摇或否定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进而否定了律师作为律师费权利主体的资格。问题出在哪里呢?且让笔者说来听听。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