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律师独立执业主体资格之我见 ——兼论律师、律所、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魏大明律师(8)
七、一些建议或设想
笔者只从逻辑的顺畅或一致性提出如下几点设想,1、如果不对属于基本法范畴的民、刑法律中有关代理、辩护人的规定进行修改,就须对《律师法》进行必要的修改,根据目前提成律师占绝大多数的现状,采取更加开放的心态:明确规定律师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就能在司法部门开户后以个人名义独立执业;明确提成律师与律所的关系为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确定提成律师为独立的执业主体;确定律师是律师费的权利主体,非经代理律师同意,律所不得与当事人单独签订变更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目前笔者自制的代理合同,另加了:变更执业机构,代理合同的乙方直接变更为转入的新律所,无需另签协议;代理律师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律师自担与律所无涉)。
或者,将《律师法》更名为《律师事务所法》,进一步地规定律所可以成为代理人;从此以后,当事人就省去了与律所签订协议后,还得再给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而是直接由律所向法院出函,法院文书也全改为代理人为某某律所;也不必制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并在25条中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之类了。完全摸掉律师独立执业主体资格后,提成律师也就不必再为争取自己的所谓应得的律师费提成而感觉求助无门了,或者直接取缔提成律师,将律师直接降格为律所的不能诉请劳动报酬的员工。
结束语:笔者回头看,已经写得太多了,也不知道说清楚一个问题没有,敬请批评指正。
*关键词:律师 执业 主体资格    
*主要参考文献:1、民法典;2、刑法及刑诉法;3、律师法;4、法律援助法。2、附除法律法条外的参考资料。        
笔者:魏大明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为13201200710694927
电话13675113908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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