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公证事项的分类与公证审查/李新辉
公证事项的分类与公证审查

李新辉(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公证处)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相关事项。《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已经对公证事项和公证审查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而一些有关特殊公证事项的具体公证细则、规则、办法等,则在某些方面对公证事项和公证审查做出了相应的具体性的规定。不过,目前尚没有一套权威的公证办证规则,对不同公证事项如何进行公证审查做出全面的、系统的、完善的规定。这有待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同仁的共同努力。在本文中,笔者另辟蹊径,希望用分类的方法来考察公证审查方面的问题,即对公证事项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然后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证事项提出公证审查方面的一些看法,以供大家讨论、参考。

一、公证事项的分类
(一)按照当事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否与证明有直接关系,可以将公证事项分为两类,即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1、公证事项:即当事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与证明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具体是《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列出的十一项证明类事项,主要是传统的公证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证明事项,如合同、继承、保全证据等。
2、公证事务:即当事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是与证明无直接关系的事项,具体是《公证法》第十二条列出的由公证机构办理的五项非证明类事项,是由公证业务衍生出来的一些法律服务事项,如公证登记、公证提存等。
目前,传统公证的主要业务还是法律证明,狭义的公证事项主要是指证明类事项。下面主要对证明类公证事项进一步予以划分。
(二)按照当事人申请办理的证明事项是否是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应当公证的,可以将公证事项分为两类,即法定公证事项和非法定公证事项。
1、法定公证事项:即当事人申请办理的证明事项是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目前《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此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公证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能够列出的具体明确的、强制性的应当公证的事项寥寥无几。
2、非法定公证事项:即当事人申请办理的证明事项不是属于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而是由当事人选择的、非强制性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的公证事项,具体来说《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列出的十一项证明类事项目前都是非法定公证事项。
(三)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证明事项,如果从其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属性上加以分析,大致类比民法学上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可以将公证事项分为两类,即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事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事项。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