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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的分类与公证审查/李新辉(2)
1、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事项:即属于民法学上所称的合法的民事行为的事项,如合同协议、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土地使用权挂牌以及委托、声明、保证、赠与、遗嘱等,对这类事项的公证都是对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单方依法设立、变更、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的公证。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事项:即那些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产生的事实(大致相当于民法学上的法律事件)事项,如出生、生存、死亡等事项,以及与当事人或第三人意志有关的主观产生的文字事实—即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笔者姑且称之为“准法律文件”,以便与法律事件相对)事项,如毕业证、房产证、户口本(这些实际上是由作为第三人的有关行政机关、教育机构等的法律行为产生的对当事人来说有法律意义的准法律文件)等事项。
有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其本身就是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直接产生的结果,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当事人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媒介,离开了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则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无法存在。对这种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分类,就会同时有两种划分。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设立准法律文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划入民事法律行为类,又可以划入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比如,委托、声明、保证、赠与、遗嘱等公证事项,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可以看作是当事人设立书面的委托、声明、保证、赠与、遗嘱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准法律文件这一结果来看,又可以看作是当事人所设立的委托书、声明书、保证书、赠与书、遗嘱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四)按照当事人申请办理的证明事项所要求的证明范围,我们可以将公证事项分为两类,即实质公证事项和形式公证事项。
1、实质公证事项:不仅需要证明事实,而且需要适用法律的公证事项,即既要证明真实性同时又要证明合法性的公证事项,比如继承、合同协议,对这类事项进行公证时就得分别证明其是否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这类事项的公证就是实质公证,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
2、形式公证事项:只需要证明事实,不需要适用法律的公证事项,即只要证明真实性不用证明合法性的公证事项。
形式公证事项包括两种情况,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事项和一部分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事项。前者如出生、生存、死亡等事项,后者如签名印鉴属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副本、译本与原本相符等事项,对后者这类事项的公证,在国内一般认为就是公证机构的认证,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
(五)按照当事人申请办理的证明事项所发生的时态标准,我们可以将公证事项分为两类,即过去时公证事项和现在时公证事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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