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的分类与公证审查/李新辉(3)
1、过去时公证事项:即过去发生的、既往的、公证员非亲历的公证事项。比如出生、结婚、退休、学历、死亡等事项,都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或行为;再如亲属关系,是过去已经存在的人身法律关系(当然该关系可以自过去发生之时一直延续到现在,时态上会呈现为过去完成进行时,但为了简化讨论,笔者将亲属关系仍归入过去时分类);又如继承,则最为复杂,其中包括多个过去时的公证事项,即过去已经发生的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过去已经存在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就已经存在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笔者认为,如果从严格的、狭义的公证证明(笔者所说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员在事发现场进行的、亲历的、直接的证明)角度考察,对过去时公证事项进行公证,实际上不是公证证明,而是一种事后证明、间接证明,是公证员、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证明的转证明或再证明,是对过去时事项真实性(和或合法性)的公证推理和公证确认,只是当事人、社会甚至公证员自己往往不加区分而一概称之为公证罢了。进一步讲,对过去时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是当事人、公证员双方的联合行为,是当事人证明和公证确认的复合过程,以当事人为主,公证员为辅,这里当事人是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公证员、公证机构不是证明主体、不承担证明责任○1○2,公证员、公证机构只是公证确认主体、只承担公证确认责任。
2、现在时公证事项:即现在发生的、即时的、公证员亲历的公证事项(当然现在时事项实际上包涵了将来时事项,即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尚未发生,但在不久的将来公证员可以亲临的事项,为了简化讨论,笔者也将其归入现在时分类)。比如认证类、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事项。
笔者认为,对现在时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证证明。对现在时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是公证员、公证机构为主的单方证明过程,这里公证员、公证机构是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1○2。
应当强调指出,把公证事项按时态分为过去时和现在时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分类,目的在于区分证明和确认的不同,在于分清证明主体和确认主体,划清证明责任和确认责任。公证最原始、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居间作证,在于公证员证明其亲眼所见、亲耳所听和亲身所感,公证证明离不开身临其境,离不开亲历亲为。因为时间具有单向性,时间不能倒流,人们只能把握今天,面向未来,不可能亲临所有第三人的过去,对当事人的过去只能通过证据推理来重溯、重现、重建,通过逻辑证明的方法来加以确认。所以说,公证员只能证明现在时的公证事项,不能证明过去时的公证事项,过去时的公证事项要由当事人先举证证明,公证员再从逻辑上和法律上加以确认,确认其是否合逻辑、是否合法。公证起源于即时证明,只是随着公证业务的发展,作为“事后证明”的确认才逐渐地、越来越多地成为公证事项,但由公证员、公证机构做出的证明和确认都被笼统地称为公证,公证书上都表述为“兹证明”,对此大家都习以为常了,但我们自己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证明和确认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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