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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的分类与公证审查/李新辉(4)
综上,笔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公证法律证明包括公证证明和公证确认两方面;第二、公证证明是公证员亲历的、现场的、即时的、直接的证明,公证确认是公证员、公证机构非亲历的、事后的、逻辑的、法律的确认;第三、公证证明具有现在时的天然属性,公证确认具有过去时的天然属性;第四、公证的法律证明功能因时间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出两种表现形式,即证明现在,确认过去。
(六)按照当事人申请办理的证明事项其所取得的公证书是否可以作为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直接依据,我们可以将公证事项分为两类,即确权公证事项和非确权公证事项。
1、确权公证事项:即当事人申请办理的证明事项是其所取得的公证书可以作为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直接依据的事项。最典型的当属继承类,现实中,对死者的房屋遗产和存款遗产,不动产登记部门见继承公证书就可以为继承人办过户,银行见继承公证书就可以为继承人办取款,不动产登记部门和银行显然把公证机构直接视为确权机构了,继承公证书自然就成了确认当事人继承权的直接依据了。其他还有财产分割、夫妻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赠与合同等事项。
2、非确权公证事项:即当事人申请办理的证明事项是其所取得的公证书不能作为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直接依据的事项。比如委托,当事人为售房取得的委托书公证书并不是确认当事人拥有房屋产权的直接依据,当事人拥有房屋产权的直接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

二、公证审查
(一)公证审查的事项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公证审查的事项具体有四项,即(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笔者认为,其中第四项应当是公证审查的重点,而第三项是公证审查的关键。因为,公证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是否出证,而出证的前提条件,是申请公证的事项本身具备真实性和或合法性,而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只能靠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无论是当事人证明还是公证证明都是如此。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查事项比《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审查事项多了一项,即增加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这一项。增加这一审查事项十分必要,但必须承认,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审查是公证审查的一个难点。
(二)公证审查的原则
1、公证审查的基本原则
公证是对当事人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关于公证审查事项的规定中,都提到“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因此,从公证的本质属性和证明特性方面来讲,公证审查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真实、合法、充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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