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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的分类与公证审查/李新辉(5)
2、公证审查的指导原则
一般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注意,这里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的程序上的合法性,即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获取,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公证离不开证据,公证审查的关键就是证据审查。公证事项真实性的基础,体现在公证证据本身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因此,从公证证据的属性和取得程序方面来讲,公证审查的指导原则可以理解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
3、公证审查的逻辑原则
笔者认为,从公证业务的实际层面来讲,有必要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公证审查的具体战术原则,笔者姑且称之为公证审查的逻辑原则,即可溯性、可查性、完整性原则。具体来讲,从公证审查的逻辑层面来讲,就是要求:第一、公证事项具有可追溯性和可核实性(用通俗的话讲,就是过去时的公证事项可以找到上家、出处、来源,不能“死无对证”,现在时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可以亲历亲临、现场感受),公证事项具有证据支持并且可以通过证据推理来重溯、重现和重建;第二、公证证据应当连续、充分,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尽量避免孤证、漏证。
(三)公证审查的方法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章专章对公证审查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审查的事项(见前述)、审查的途径(当事人举证和公证机构核实)、核实的方式和规则(详见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证明的过程或证明和确认相结合的过程。从当事人申请公证之时起,公证员实际上就已经开始进行公证审查了,不过此时的审查是侧重于决定是否受理而已。公证的过程具有不同的环节,公证审查应当贯穿公证的全过程。
笔者认为,公证审查的方法应当是全过程、全方位、多环节、多角度的,即公证审查要从申请受理到审查再到出证全过程进行,要从证据到事实再到法律全方位进行,要从当事人举证(提供证据)到公证员、公证机构取证(核实),再到公证员、公证机构查证(审查证据能力大小—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最后到公证员、公证机构采证(判断证据的可采性或者证据力强弱)多环节进行,要从公证员自我审查到公证机构讨论再到审批人复核多角度进行。简言之,笔者所说的公证审查方法可以概括为全程交叉审查法。
(四)公证审查的责任性质
对过去时的公证事项,前已述及当事人是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公证员、公证机构是公证确认主体、承担公证确认责任,因此,此时公证审查的责任是一种核实、确认责任,即确定待证事项的可溯性、可查性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完整性,核实、确认当事人的举证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并进而确认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和或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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