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的分类与公证审查/李新辉(6)
对现在时的公证事项,前面也已述及,公证员、公证机构是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因此,此时公证审查的责任就是公证证明责任,即通过公证员的现场作证直接获取公证证据,并保证公证取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充分性,从而直接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和或合法。
(五)公证审查的标准
公证审查的标准与证明标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你证明和我审查,采用的标准自然应当是相同的。可以说,对公证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就是公证审查的标准。
证明标准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程度,另一方面是指法官、公证员等司法人员在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自由心证过程中其内心确信所应当达到的程度—说服程度。在证据法学界,证明标准一般采用量化的术语加以表述,比如“占优势的盖然性”、“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盖然性”等,其证明的确信度依次增强。
占优势的盖然性,是指当确定某一事实的证据的份量和证明力比反对其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其真实性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时,法官、公证员就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高度盖然性,是指当确定某一事实的证据的份量和证明力要达到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此时法官、公证员才可以据此确认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盖然性,是指达到排除一切怀疑,接近必然发生的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三、公证审查方法和公证审查标准的区别性
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应当区别对待,坚持不同类型,不同审查的原则,即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证事项应当采用不同的公证审查方法和不同的公证审查标准,对此,笔者称之为公证审查方法和公证审查标准的区别性。
(一)对不同类型的公证事项应当采用不同的公证审查方法
1、对过去时公证事项的公证审查方法
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对过去时的公证事项,公证审查的方法或步骤包括四个环节,即:第一、当事人举证;第二、公证员、公证机构核实取证;第三、公证员、公证机构查证;第四、公证员、公证机构采证。其中第二环节,公证员、公证机构的核实取证并不是所有此类的公证事项都必须的。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只有在有关办证规则明确规定需要核实或者公证员、公证机构对其有疑义的情况下,公证员、公证机构才应当亲自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当然,此时的核实取证已成为必不可少的程序。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