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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的分类与公证审查/李新辉(7)
2、对现在时公证事项的公证审查方法
对现在时的公证事项,一般来说,公证审查的方法或步骤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即:第一、公证员亲临现场,直接目击作证、现场取证;第二、公证员、公证机构查证;第三、公证员、公证机构采证。这里,公证员在现场对公证事项进行公证证明的过程同时就是公证审查的过程,只不过现场公证与公证审查合二为一了。其中第二、第三环节,公证员、公证机构的查证、采证也不是所有此类的公证事项都必须的,比如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土地使用权挂牌等现场监督类事项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的过程就是公证审查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公证员自己就在现场作证并当场决定宣读或不宣读公证词,不存在公证员、公证机构事后的查证、采证。应当注意,对现在时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并不是完全没有举证责任了,当事人对其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当然要提供证据,有时还要提供待公证的有关文书。
(二)对不同类型的公证事项应当采用不同的公证审查标准
下面,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证事项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公证审查标准问题,笔者是从每对分类中公证事项的复杂性、重要性和证明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来选择相应的审查标准的,不过,这里只能做个大致和粗略的讨论,并非定论。但大家应当注意,有些公证事项因为可以划入多个类型,需要通过比较以后才能确定最合适的公证审查标准。
1、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的公证审查标准
公证事项是法律证明类事项,公证事务是非证明类法律服务事项,因此,一般地讲,对公证事项的公证审查标准应当高于对公证事务的公证审查标准。
2、法定公证事项和非法定公证事项的公证审查标准
笔者认为,无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是法定的还是非法定的,我们都应一视同仁,都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同类事项同等对待,同类事项采用同等的公证审查标准。
3、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事项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事项的公证审查标准
一般地,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事项比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事项要复杂,对前者公证审查应当更严格。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事项可以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事项可以采用占优势的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
应当注意,对委托、声明、保证、赠与、遗嘱等公证事项,如将其当作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公证时,就应当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如将其当作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公证时,则可以采用占优势的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由于赠与、遗嘱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委托等事项往往涉及到对当事人财产的处理,当属于重大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我们可以将其当作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公证,但为了慎重起见,我们还是应当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来加以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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