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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的分类与公证审查/李新辉(8)
4、实质公证事项和形式公证事项的公证审查标准
一般地,实质公证事项比形式公证事项要复杂,对前者公证审查应当更严格。对实质公证事项可以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对形式公证事项可以采用占优势的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
应当注意,形式公证事项包括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事项和认证类公证事项两种情况。因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事项,如出生、生存、死亡等事项,往往是过去时公证事项,审查起来相对困难,审查标准可适当低些,而认证类公证事项,如签名印鉴属实(指在公证员面前签名盖章的)往往是现在时公证事项,审查起来较为容易,审查标准可适当高些。所以,虽然都属于形式公证事项、都可以采用占优势的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但相比较而言,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事项的公证审查标准,应当比认证类公证事项的公证审查标准相对低些。
5、过去时公证事项和现在时公证事项的公证审查标准
对于过去时的公证事项,如继承等事项,证明起来相对困难,公证审查标准宜采用相对宽松的占优势的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对于现在时的公证事项如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事项,证明起来相对容易,公证审查标准可采用比较严格的高度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
不过,前述认证类公证事项虽然一般也属于现在时公证事项,但认证类公证事项又属于形式公证事项,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事项相比较,认证类公证事项相对来说更简单一些。因此,认证类公证事项的审查标准可以降低一些,可以采用占优势的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
6、确权公证事项和非确权公证事项的公证审查标准
确权公证事项,如继承类、财产分割、夫妻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赠与合同等事项,涉及对当事人重要民事权利的确认,公证审查标准可采用比较严格的高度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
非确权公证事项虽然并不涉及对当事人重要民事权利的确认,但不能一概而论地采用占优势的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还应当视民事法律行为重要性的不同情况而做不同处理。比如,非确权但与房地产有关的委托等事项,因为涉及到对当事人财产的处理,属于重大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应当采用比较严格的高度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而非确权的认证类公证事项,如签名印鉴属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副本、译本与原本相符等事项,因为不涉及对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属于重大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可以采用比较宽松的占优势的盖然性的公证审查标准。
综上,一般地,公证审查标准与公证事项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成正比,而与公证事项的证明难度成反比,即公证事项越复杂、越重要,则公证审查标准应当越高,而公证事项的证明难度如果加大,则公证审查标准应当相应地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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