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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特殊流程下被告人刑拘期间国家赔偿权的困境与出路/沈东伟
《刑事诉讼特殊流程下被告人刑拘期间国家赔偿权的困境与出路》
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 沈东伟

摘要:本文聚焦于刑事诉讼中不经逮捕程序的特殊流程下,侦查机关直接移送起诉、检察院公诉且法院无罪判决的情形下,被告人刑拘期间国家赔偿权难以实现这一问题。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深度解读,结合严谨的逻辑分析与责任剖析,探寻问题根源,进而提出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司法程序的建议,以保障被告人权益。
一、引言
在刑事诉讼体系中,各环节的程序设置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与公民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受害人的国家赔偿权。然而在特殊刑事诉讼流程下,即不经提请批捕、逮捕程序,侦查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被告人刑拘期间的国家赔偿权却面临重重困境,这一问题亟待深入研究与解决。
二、特殊刑事诉讼流程及被告人刑拘状况
(一)不经逮捕程序的刑事诉讼流程
侦查机关的直接移送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本应依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依法提请批捕、执行逮捕程序。然而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在未进行逮捕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现象。这可能是基于对案件初步证据的判断,认为已满足移送起诉的条件。例如,侦查机关在收集到一定数量的物证、证人证言后,未对证据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就直接将案件移送。
检察院的公诉与法院的无罪判决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依据自身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起诉。当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便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法院审判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证据存在瑕疵、法律适用错误等,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二)被告人刑拘期间的权益受损
人身自由的限制
在这一特殊流程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刑拘,其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刑拘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没有经过逮捕程序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被告人在被刑拘期间,可能失去工作机会、面临家庭关系紧张等诸多问题。
国家赔偿权面临的问题
当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被告人在刑拘期间的国家赔偿权难以实现。与经过逮捕程序后出现无罪判决的情况不同,这种特殊流程下的刑拘赔偿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导致被告人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国家赔偿权难以实现的根源剖析
(一)法律条文解读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局限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虽然列举了一些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形,但对于不经逮捕程序的特殊刑事诉讼流程中的刑拘赔偿问题未作专门规定。该条文主要侧重于常规的逮捕、起诉、审判等程序下的赔偿情形,如“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考虑到不经逮捕程序这一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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