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特殊流程下被告人刑拘期间国家赔偿权的困境与出路/沈东伟(3)
强化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在侦查机关决定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及时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告知案件情况和证据状况。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和法院进行交流。法院在作出无罪判决后,应会同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复盘,分析刑拘期间被告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以便明确责任和为后续赔偿提供依据。
五、结论
在刑事诉讼不经逮捕程序的特殊流程下,被告人刑拘期间的国家赔偿权难以实现是一个涉及法律制度、司法程序和责任界定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通过深入剖析问题根源,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的局限性和责任辨析的复杂性是主要原因。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了完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和规范司法程序的建议,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公平,确保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