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对称性在审判案件中的应对/马德建
论不对称性在审判案件中的应对
作者:马德建
摘要
审判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不对称性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涵盖文凭、收入、认知、证据等多个维度。这些不对称性若得不到合理应对,将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构成威胁。本文从不对称性的表现形态入手,剖析其对审判的潜在影响,并系统探讨应对策略,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保障审判活动的公平与正义。
一、引言:审判场域中不对称性的普遍性
司法审判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核心机制,而纠纷当事人在多元维度上的不对称性,是审判活动无法回避的现实。从微观个案看,农民工与大型企业对簿公堂时,收入、证据获取能力的悬殊显而易见;从宏观层面,不同群体在法律认知、表达能力上的差异始终存在。这种不对称性并非否定司法平等原则,而是要求裁判者以更具智慧的方式,消弭形式不平等对实质公正的侵蚀,这也成为现代司法文明进阶的重要命题。
二、审判中不对称性的主要表现及影响
(一)主体特质维度的不对称
认知与表达不对称
当事人的教育背景、社会阅历直接影响其对法律的理解与表达。受过专业训练的主体(如企业法务、律师)能精准援引法条、构建逻辑链条,而普通民众(如务工者、老年人)可能因术语壁垒、表达能力不足,无法充分阐述诉求。
心理与资源不对称
涉诉经验的差异导致心理承受力不同:首次诉讼者易因紧张遗漏关键陈述,而 “常客” 型主体更懂得利用程序规则。此外,收入不对称衍生出资源差距,高收入方可聘请顶尖律师团队、开展证据公证,低收入方却可能因律师费、鉴定费望而却步。
(二)证据维度的不对称
证据是裁判的核心依据,但证据获取能力的不对称普遍存在。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掌握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关键证据,劳动者却常因举证责任分配的形式公平(如 “谁主张谁举证”)陷入困境;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大企业凭借技术优势可快速固定电子证据,而个体创作者可能因设备、技术知识匮乏,难以完成举证。
(三)不对称性对审判的潜在威胁
若放任不对称性发酵,将引发双重风险:其一,弱势方的权利可能被 “合法” 剥夺 —— 因举证不能败诉,实质诉求未被正视;其二,裁判公信力受损,当事人易将败诉归因于 “程序不公” 而非 “实体不符”,进而质疑司法权威。
三、应对不对称性的司法路径
(一)程序层面的实质平等保障
释明权的精准行使
法官需针对当事人的认知短板,主动释明法律要件、举证责任及程序权利。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向缺乏法律知识的出借人释明 “转账凭证 + 借条” 的举证要求;对逾期举证的弱势方,审查是否因 “客观障碍”(如经济困难无法鉴定),而非 “故意拖延”,以平衡程序刚性与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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