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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调解的三要素:自愿、协商、交易/马德建(2)
三、调解三要素的逻辑关联
自愿是协商与交易的基础,无自愿则无真实协商,强制参与的协商沦为形式,难以形成有效交易;协商是自愿到交易的桥梁,当事人的自愿意志需通过协商转化为具体诉求,经博弈形成可执行的交易方案,缺乏协商则自愿无法落地;交易是自愿与协商的归宿,当事人自愿参与、投入协商的最终目的是达成交易协议,若协商无法形成交易,调解即失去意义。三者构成 “自愿赋予合法性、协商赋予过程性、交易赋予终局性” 的闭环体系,缺一不可。
四、实践应用价值
在制度设计层面,三要素理论为调解程序提供明确指引:基于自愿原则,需强化权利告知机制,禁止强制调解;基于协商要素,需规范对话流程,保障平等表达;基于交易要素,需完善协议合法性审查规则。在实践层面,调解人员可聚焦核心环节:启动阶段确认自愿性,协商阶段引导聚焦利益诉求,达成阶段细化交易条款,提升调解成功率。在纠纷解决体系中,三要素驱动的调解能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尤其适用于劳动争议、邻里纠纷等领域,成为诉讼的重要补充。
五、结论
自愿、协商、交易三要素从前提、过程、结果维度揭示了调解的核心运作规律。深入理解三者的内涵与关联,有助于优化调解制度设计、提升实践质效,充分发挥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独特价值,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文献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作品完成于2012年
发表时间: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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