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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保障性公租房地方立法意义探论/翟峰(2)
当时调研和思考的基本情况为:
笔者尚在任职于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期间,即在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省、市人大代表相关调研和视察中,结合本省域范畴内城市公共租赁房地方性立法尚属空白之实情而展开了对省域范畴内城市公共租赁房地方性立法的调研。尔后,即形成了领衔提交省人大会议并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相关专委会审议处理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城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的议案》。
尔后,笔者接着又先后在国家住建部主办的《中国建设报》和《城乡建设》杂志的有关版面和板块发表了《尽早着手公租房管理》和《制定公共租赁房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基本要点》等文,从而为本文撰写奠定了相应基础。
当时开展相关工作的具体方式为:
一是主要采用了问卷调研、座谈调研、网上调查等方式,并多次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保障性住房承建企业和城镇“夹心层”进行实地调研和走访调研。二是针对省、市当时地方政策的相关实际,结合省域范畴内城市公共租赁房的现状,从而较为准确地把握了调研领域、调研内容和调研对象。
三是通过积极主动联系和沟通而及时得到了省人大法制委相关立法专家的支持和指导,并以此为契机而充分调动了各方资源,从而使调研工作取得了事半功倍之效。
四是充分挖掘和利用好了当时特有的城市公共租赁房地方性立法的相关信息及其相应数据资源,从而开阔了思路,并在对其系统归纳和总结之后及时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以此发现了其中具有采用价值的相关调研素材。
如今,笔者根据过去已奠定的相关调研、思考和相应工作基础,并结合当今相关方面的具体实情,于是即构成了这篇题为《城市保障性公租房地方立法意义》将要阐述的如下内容——
当年,国务院总理在全国人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即已特别强调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并具体提到了中央财政预算应拟安排比上年有一定增幅的相应规模的补助资金,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幅度增加相关投入。
据此,当时乃至此后的若干年,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即已成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城市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重要和主要的举措。
此前,国家在相应的一个时期,其“住房策”的重点一直落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中央财政加大对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试点把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这个方面。
随着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的发布,全国各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而不仅突出了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了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而且加快推动了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加速推进了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全面促进了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尽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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