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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保障性公租房地方立法意义探论/翟峰(3)
尤其是围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推行和实施而出台的保障性住房租售并举新政策,不仅有利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共同构成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而且为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提供了小户型、低租金、可租可售等多渠道的便利途径。
正是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的及时出台,因而近些年随着我国各地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在有效改善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同时,针对我国各地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较突出的现状,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等,即明显摆在了各地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上。
于此,笔者认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这一政策显然针对的是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即不属于低收入阶层,又不足以通过市场来买或者承租住房的群体———包括从大专院校毕业不久、刚踏入社会的学生,以及从外地迁移到城市来工作的群体。
而且,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能够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的一种新型的保障形式,因而一方面体现了其充当与经济适用房一样的“以廉租房为主体”的补充角色,而另一方面则体现了作为中央政府的国务院可谓立意高远的“住房策” ——即认清了自己所承担的角色,不再以限地价限房价等“微观调控”去控制市场房价涨落,而是回归政府本分,提供公共产品,着力于建设“以廉租房为主体,以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适度发展经济适用房”的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而与此相关的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亦在逐步完善。
鉴于上述,笔者认为,我国各地在当前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其城市保障性公租房地方立法不仅已是时候,而且显得尤为必要。若归纳,笔者认为这种必要性体现出来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有利”上:
其一、制定城市保障性公租房管理的地方法规,有利为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经验或借鉴。
多年来,随着《立法法》的出台和修改完善,虽然标志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开始正式进入越来越完善的法治新时代,但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基调则是由作为“法治化”最高依据的宪法确定的。
在宪法这一最高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我国无论何地,都有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的义务。
一方面,地方立法可以使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具体化,并使其在情况各异的全国各地得以有效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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