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城市保障性公租房地方立法意义探论/翟峰(4)
另一方面,地方立法可以对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欠缺或不便操作之处,或中央立法不能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立法解决的问题,加以补充,或使其通过地方性立法,而得以施行并便于操作。
因此,我国各地制定城市保障性公租房管理的地方法规,除了可为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经验或借鉴,亦可解决国家立法不能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国家立法解决的有关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的问题。
鉴此,我国各地制定城市保障性公租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既可使我国各地按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及其相关大政方针,通过制定规范其城市保障性公租房管理的地方,促进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又可使其以先行的城市保障性公租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制定或完善提供必要的经验或借鉴。
正因如此,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各地在当前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其城市保障性公租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既已是时候,又大有必要。
其二、制定城市保障性公租房管理的地方法规,有利把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特征等通过法规条文予以规范。
目前,我国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内涵和特性的理解主要依据的还是多年前由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因为,该“意见”在解释公租房政策时称,“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的群体,以及城市中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住房问题较为突出的群体。而随着城市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鉴此可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确实应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一些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的群体,以及城市中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住房问题较为突出的群体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
正是鉴于上述,所以我国各地在制定城市保障性公租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时,即有必要把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特征通过法规条文予以规范。
也就是说,我国各地制定的城市保障性公租房管理地方性法规,有必要把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特征规范为:⑴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部分;⑵需求对象的限制性,即着重满足城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⑶带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⑷政府干预或参与;⑸租售并举;⑹非营利性;⑺租赁价格的优惠性,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⑻退出的灵活性;⑼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等。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