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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保障性公租房地方立法意义探论/翟峰(6)
为此,我国各地有必要在充分总结近几年其省域范畴内建立和完善各大中城市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取得的较好成绩,以及在汲取外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规范其省域范畴内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以促使其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架构能够进一步地尽快形成和完善。
其四、制定城市保障性公租房管理的地方法规,有利依法规范公共租赁房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
公共租赁房在计划经济时期又叫公房,即由政府统一建设和分配的住房。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以来,逐步取消了政府统一分配住房,采取了住房货币化的政策,公房建设基本结束,群众住房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但住房由市场决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群众住房难的问题,公房在社会中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若归纳,笔者认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这种公房在社会中的不可替代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在对财产性占有住房的限制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住房是生活必需品,但在市场经济社会又是一种昂贵的商品。住房商品的可使用、可转让、可保值性,使其具备了社会财产的特征。而住房一旦成为财产,它就会被当成一般等价物进行比较,当它的保值性高于银行利率,人们就会减少银行储蓄而储备房产;当银行储蓄收益高于财产性占有的收益,人们就会抛出房产,从而弱化房产的实用性。显然,住房的财产性占有违背了建设住房的本来目的。对于这一负面影响,目前世界各国除了开征房产税外,还通过政府兴建公房的形式进行遏制。作为公房产权的公共租赁房的公有性,因其不可能被虚拟性占有,因而有利实现政府的实用性目标。
二是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在对防止住房高成本产生的垄断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也就是说,作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公房建设,有助于防止住房高成本产生的垄断。因为,商品住房建设一般皆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而其房产实体形成后一般又不轻易拆迁,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房产垄断。房产垄断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布局。目前国家主要靠城市规划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性,同时为了防止住房垄断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还要建设一批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公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这些公房一般建在有关国家经济战略的重要地带,如大中型城市、工矿集中区等,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住房高成本产生的垄断。
三是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在对国家根据土地稀缺的国情决定对公房的供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住房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国家不可能占用大量的土地建设住房。尤其是在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国家需要对土地的合理使用作出规定,使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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