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准遗产性质及分割的法律适用 ——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例分析/fazhi1234(10)
因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明,我们才模糊的认为死亡赔偿金类于给付近亲属的抚恤金,从而才会出现赔偿权利人限于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样的规定。如果我们清晰把握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赔偿权利人自然可以包括继承人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现行法在请求权人问题上的疏漏,概因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明确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必为死者本人,他人只能继承或受遗赠或基于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死亡赔偿金。在死亡赔偿金权利人问题上就不会混乱。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如果赔偿权利人限于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那么,没有近亲属时也就没有权利人,同样会产生侵权致死后果很严重却没有赔偿责任的问题。如果我们视死亡赔偿金为遗产,则近亲属之外的人比如侄子当然可以代位继承,可以成为权利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死亡赔偿金基于其遗产属性,如果无人继承,还可依据该条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是,如果不明确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在死者无近亲属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侵权致死无赔偿的问题。
综上,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视死亡赔偿金为遗产依据充分。在这个问题上的摇摆明显逻辑上矛盾,从体系解释角度出发,不能用摇摆的规定去否定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
(五)误读的答复:不充分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上述复函涉及的死亡赔偿金赔偿依据是《华沙公约》[ 2019.08.01,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家事卷,第0778页。]。该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如果遇到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也适用上项规定,但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出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这里的第十七条就是规定旅客死亡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上项规定”是指一切有关责任的诉讼只能按照本公约所列条件和限额提出。“但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出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说明公约只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条件和限额,至于赔偿给谁以及怎么分配并不涉及。所以,依据公约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并没有规定赔偿给死者还是其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此类问题进行讨论时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性质、构成及其处理等问题规定的不确定性,需要对此类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更为充分的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形成批复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定”。[ 2019.08.01,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家事卷,第0778页。]因此,[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复函并不是死亡赔偿金的定论。更何况该起越南航空公司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及相关法律给出的赔偿与我国适用现行法给出的死亡赔偿金差别也很多,实不足以此论证或套用国内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基本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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