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准遗产性质及分割的法律适用 ——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例分析/fazhi1234(2)
4.(2025)鲁1322民初29号:对于死者郑某壮的死亡赔偿金,本院认为,该赔偿金既不能按照遗产处理,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的原则。在分配赔偿金时,应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即扣除原告田某兰应享有的赡养份额以及安葬产生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可根据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的亲疏远近关系、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情况合理分配。
5.(2024)鲁0323民初3026号: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余命年岁内收入“逸失”的赔偿,兼具未来收入损失赔偿和精审损害抚慰的双重性质。作为近亲属的精神慰藉和物质补偿,应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近亲属的生活状况及心灵受创程度等因素,予以酌情合理分配。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情况(略)
(四)人民法院报观点:不是遗产,不能代位继承
2024年人民法院报刊载一篇报道称,叔叔因车祸去世,因其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皆已过世,侄子、侄女认为,作为亲属他们有权利继承叔叔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遂诉至法院。[ 林家阳、唐清清:《侄子侄女对死亡赔偿金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广西昭平法院: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代位继承》,载人民法院报2024 年/8 月/27 日/第 006 版。]该案例广西昭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二审维持。该案例司法裁判的观点也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代位继承。该案例后附“法官说法”认为,死亡赔偿金从法律性质角度来说不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给予的物质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不是受害人的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适用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侄子、侄女显然不在“近亲属”之列,无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以上说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司法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类似案例并不少见。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当事人的意见往往分歧很大。司法裁判也往往没有充分的说理和论述。比如不是遗产但参照遗产分配,以及生活密切的分配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问题有深入研究论证的充分必要。
上述关于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或者可否视为遗产的回复或裁判观点均不认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不适用继承法,不能代位继承。同时,也不能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基本给出两个根据:第一、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生前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不是;第二、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不是赔偿给死者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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