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死亡赔偿金准遗产性质及分割的法律适用 ——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例分析/fazhi1234(3)
这两个根据被当做公理一般的承认,其实均不充分。因为死亡赔偿金是死亡后才实际取得的赔偿就认为它不是生前的合法财产,无法解释比如生前的债权在死亡后才兑现为什么我们又认为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判断财产或权利是不是生前的财产或权利不能以财产交付时间为准。凡是生前已经成立或存在的债权,即使义务人没有履行,也视为死者的遗产。因为死亡赔偿金在死亡后才赔偿就认为不属于生前财产显然根据不充分。
另外,死亡赔偿金是赔付给近亲属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也不无问题。基本问题是致人死亡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死者生前。只有有生命的人才可能存在被侵权致死的问题。因此,致人死亡的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者也就是后来的死者,一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他必须是一个活着的人才可能被他人侵权致死。换言之,侵权行为发生时,在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已经存在被侵害的法益。死亡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因此,侵权行为发生在具备权利能力的死者与他方主体之间。后来死者虽因死亡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侵权行为也已经结束,因此侵权并非发生在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后。在侵权人和死者之间已经产生侵权的法律事实,从而侵权人应当对死者进行赔偿,而不是死者的近亲属。死者已不能自己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不妨碍死者是受偿主体。另外,侵权致死的民事侵权行为影响最大的首先是死者本人,其生命权被非法剥夺。死者的近亲属利益也是侵权行为的后果,相较而言应当处于附属或从属地位。最后,在侵权致残时,受到影响的也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但是受偿主体依然是被害人本人。因此,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承认近亲属的获偿权利而不是对死者本人赔偿在赔偿理论上显然有明显不足。
综上,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死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生前,在死者与侵权人之间已经产生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死亡赔偿金虽是死后作出的赔偿,应当理解为是向死者作出的赔偿。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法定赔偿根据不充分。死亡赔偿金基于生前的侵权法律关系发生,并且是向死者给付的赔偿,自然属于死者“遗留的生前合法财产”,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遗产的法律规定,故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基于其拟制的性质可以称为准遗产。实务中不视其为遗产的根据并不充分。
二、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理论分析
我国民法理论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讨论可以分为以“利益说”为基础的“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以“组织说”为基础的“命价赔偿说”,但占据主流学说的是以“利益说”为基础的“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张帅宇:《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和制度变迁》,载《备案审查研究》2022年第1辑。]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