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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准遗产性质及分割的法律适用 ——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例分析/fazhi1234(4)
(一)继承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认为,受害人的财产在未来保持增长,财产的增长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如果受害人没有遭受到损害,那么这些财产本来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的财产予以获得。但由于侵权人导致受害人死亡,这些本应当在预期继承的财产却完全丧失,以至于继承人在实际继承财产时的财产大幅减少。因此,赔偿人应当就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进行赔偿。[张帅宇:《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和制度变迁》,载《备案审查研究》2022年第1辑。]
继承丧失说的基本要义其实是赔偿了继承人可预期的遗产数额。受害人遭受变故造成未来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的部分财产(预期利益)消失,从而继承人不能继承这些遗产(现实利益),因而侵权人应当赔偿(利益差额)。从其理论分析,侵权人赔偿的即是继承人可以承继的遗产。因此,按继承丧失说理解,死亡赔偿金在理论上当属于遗产没有问题。虽然是直接赔偿给继承人,但是赔偿的是减少的预期遗产。至于为什么不直接赔偿死者的财产预期利益与现实利益的差额,则是该学说的局限,笔者将在下文分析。因此,继承丧失说所建构的死亡赔偿金显然是以可继承遗产数额为参照计算的继承人的损失。虽然直接赔偿给继承人,但从其计算方法可以清楚看出实质上赔偿的是被继承人利益的差额。死亡首先造成死者死亡时与相对自然寿命终结时财产上的利益差额,进而影响继承人可继承遗产的差额,后者即是该学说所说的死亡赔偿金。故,依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就是继承人遗产损失的赔偿,与遗产具有同一性。
(二)扶养丧失说
扶养丧失说认为,受害人死亡之后,其作为民法上主体的权利归于消灭,实际上受到财产损害的是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受害人生命的灭失导致被扶养人在预计可期待的情况下丧失了生活上的来源。[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该学说着眼于对被扶养人的影响,从被扶养人的角度提出了死亡赔偿金的理论。那么,被扶养人所丧失的生活上的来源本质上仍然是扶养人的收入或财产。因此,所赔偿的尽管是给付被扶养人的赔偿,但从其理论分析,仍然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即假定死者未死其可以支付给被扶养人的利益(预期利益),其实也就是死者的收入或财产,现被扶养人不能得到这些利益(现实利益),故应当赔偿(利益差额)。因此,建构在扶养丧失说基础上的死亡赔偿金首先赔偿的其实仍然是死者的财产利益,这个利益是死者财产总利益的一部分,这部分影响了被扶养人的利益。故,从被扶养人的角度提出扶养丧失说的赔偿理论。从其理论分析,所丧失的仍然是死者的财产或收入或来源于死者的财产或收入。这样的财产或收入一旦赔偿显然属于死者遗产。当然,扶养丧失说也不存在直接对死者财产或收入的赔偿问题,也是该学说的缺陷,笔者将在下文分析。故扶养丧失说所建构的死亡赔偿金本质上仍是死者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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