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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准遗产性质及分割的法律适用 ——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例分析/fazhi1234(6)
因为侵权事实发生在生前,此时死者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在死者与侵权人之间已经产生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死后仍得对死者给予赔偿,是为死者民事权利能力仍在说。因为人死不能自己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故可由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代为行使相应权利。这样向本人赔偿的问题便在学说和理论及司法实践层面一贯而通了。所赔之偿因死者已死,故均属死者生前合法财产,均为遗产,转而适用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
我们也可以提出近亲属继承说。因为侵权事实发生在生前,故侵权引起的赔偿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产生,死者的该债权得由继承人继承。这样继承人承继后便可以作为自己的权利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是为继承说。若无近亲属则依继承法由其他继承人或国家承继。这样的学说也没有什么稀奇,无论怎么说终究是解决了死者不能请求赔偿的问题。无论是先赔偿后继承还是先继承后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并不受影响。所赔偿所继承的均是遗产属性。
综上,扶养丧失说认为赔的是被扶养人可得到的扶养利益。继承丧失说认为赔的是继承人可继承的利益。扶养利益和继承利益最终还是死者的收入或财产利益。因此,建构在这两种学说基础上的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应当是死者的生前收入或财产利益。这个利益在死者死后当为遗产。尽管建构在赔偿拟制的基础上,或可称为准遗产,以体现差别。本质上遗产属性并无二致。
(三)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
“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认为,近亲属和死者之间存在着“经济统一性”或者“钱包”共同的关系。侵权事故导致死者近亲属失去获得受害人在正常生存情况下能够共同分享的财产部分,因此这部分逸失利益应当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张帅宇:《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和制度变迁》,载《备案审查研究》2022年第1辑。]该学说是对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者的一种超越,吸收了两种学说的长处。[张帅宇:《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和制度变迁》,载《备案审查研究》2022年第1辑。]相对于扶养丧失说显著增加了对受害人赔偿数额,相对于继承丧失说避免了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该学说并没有将赔偿理念转向组织说,而是仍然坚持利益说。该说立足于生命权本身无法通过私法得以完全救济的事实,进一步论证私法对生命权保护只占到了一部分的作用。[该部分论述均参见张帅宇:《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和制度变迁》,载《备案审查研究》2022年第1辑。]
通过张帅宇教授对维持说的上述分析介绍,不难看出“维持说”所赔偿的仍然是死者的财产或收入利益。这部分利益影响了其近亲属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故应予赔偿。其建构的死亡赔偿金仍然是以死者一定的财产或收入利益为基础,在理论上,不得不说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畴。故,维持说虽也采不向死者本人赔偿的立场,但其赔偿的理论根据却如出同源,所赔之偿源于死者的财产或收入利益,死者已死,死亡赔偿金的遗产或准遗产属性也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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