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准遗产性质及分割的法律适用 ——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例分析/fazhi1234(7)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理解摒弃了“扶养丧失说”,采取了“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是一种区别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财产性赔偿。[参见张帅宇:《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和制度变迁》,载《备案审查研究》2022年第1辑。]学界通说也认为最高院2003年司法解释在死亡赔偿金问题上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上已分析,按继承丧失说建构的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就是遗产。因此,死亡赔偿金在我国遗产属性不可否认。
三、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规范分析
(一)20年收入的赔偿构成:应为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院现行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固定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从该规定看,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应当是拟制的“收入”。至于侵权致人死亡应赔偿生命本身,还是生命个体可以创造的价值,还是其近亲属可以得到的利益暂且不论,现行解释直接规定20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赔偿标准,显然是拟制死者在没有受到侵权时财产或收入状况为基准而设定的赔偿标准。从这个角度理解,20年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显然拟制为死者的生前收入。至于这一收入是高还是低,是多还是少,能否与死者假如不受侵权存活20年或者更长也或没有这么长的寿命时间对应的收入吻合均在所不论,因为这些情况在已经侵权致死的前提下无法确知。定型化的死亡赔偿金避免了赔偿的诸多不确定性。从其最终确定的方案分析,显然是赔偿了20年的收入,实则是假定死者通常在不受这一侵权时能够有一个符合20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财产收入。既然赔偿的是死者20年的拟制收入,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拟制的遗产也就没有任何问题。因此,这一赔偿方案的理论支撑同时支撑了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
(二)死者的受偿主体地位分析:充分的现行法依据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产生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事实就是侵权致人死亡的事实,行为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并造成死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就会产生给付死亡赔偿金的民事责任(义务)。那么,侵害人将死亡赔偿金支付给谁?上已分析,侵权发生时,受害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当然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赔偿义务人的死亡赔偿金当然要向死者赔偿。死者死亡后自然没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侵权致人死亡的侵权行为也结束了。侵权行为存在时,死者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个赔偿义务自然应当向死者履行,或者说属于死者曾经的民事权利。这个结论的事实根据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生前),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从现行法分析,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生前的所得或者说是死者生前已经成立的债权,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完全符合遗产的本质特征。以上说明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的遗产,有充分的现行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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