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准遗产性质及分割的法律适用 ——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例分析/fazhi1234(8)
关于死亡赔偿金生前未兑现是否影响其遗产属性的问题。侵权之债基于侵权的法律事实发生。侵权的法律事实一旦发生,便在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债权之债在死者生前已经存在,未兑现不影响债权之债的成立。兑现后自然成为死者的合法财产,在死者因生命结束已不能享用的情况下,虽是专属于死者人身属性的赔偿,但混同于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成为死者的遗产。故,死亡赔偿金生前未兑现,不影响其最终的遗产属性。
(三)死者近亲属请求权的不足:遗产属性的摇摆
虽然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于现行法有充分依据,但是现行法并未将这一结论贯彻始终。
一方面,如果死亡赔偿金是遗产,或者说是死者生前的债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四项由遗产管理人处理即可。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显然是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该条从侵权人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了规定。依该条,死亡赔偿金是侵害他人造成死亡必须赔偿的项目,也不受死者是否有被扶养人,生前是否有合法收入等限制。
那么,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是不是说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不是死者,不是全体继承人,也不是遗产管理人,而是死者的近亲属?这一规定显然偏离了死亡赔偿金的物质属性选择了情感替代。简言之,死亡赔偿金应当由死者亲近的人主张和享有,或者是对死者亲近的人的安慰。我们前已分析,死亡赔偿金是利益差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不能这么理解。如同死者的财产并非一定要留给近亲属道理一样。
如果死者生前签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没有近亲属,那么侵权人要不要支付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依据该条,死者没有近亲属,侵权人也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但是,死者没有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归谁?如果没有近亲属,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有无权利请求死亡赔偿金?更合理的答案自然是死亡赔偿金应当给付,作为遗产,归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但是,如果不视死亡赔偿金为遗产,就会产生无近亲属,无请求权人,从而无赔偿责任的悖逆问题。可见,视死者近亲属为死亡赔偿金的唯一有权请求人不无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抢救过程中表示,如果抢救无效死亡不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是否还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合理的答案当然是死亡赔偿金是就死者的生命权侵权给付的赔偿,如果死者生前放弃赔偿,死后其近亲属当无权再主张。但是,如果视死亡赔偿金为死者近亲属的权利,那么,死者生前无权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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