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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准遗产性质及分割的法律适用 ——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例分析/fazhi1234(9)
故,从现行法整体看,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意不在否定被侵权人债的主体地位,也不是规定只有近亲属有请求权。人身侵权之债通常存在于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但是,受害人被侵权致死怎么办?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实质还是承担对死者的侵权责任。当死者不能请求时,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该两个请求实质是同一个侵权责任。民法典对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作出特别规定,未对一般侵权比如侵权致残或其他人身损害时,近亲属的请求权作出规定,是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扫除障碍,而非对侵权责任的内容作出性质别异的规定。其实通常任何人身损害对近亲属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律只对被侵权人死亡时近亲属的请求权作出规定,并不是因为此时对近亲属有影响或影响较大,而是此时被侵权人不能再行使请求权。因此,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只不过是死者不能请求的替代。性质上仍然认为应当是对死者的死亡赔偿。当然这是学理解释。近亲属有权请求是不是说只有近亲属可以请求,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请求,或者只是近亲属的权利不是死者的生前债权,还有待有权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不过,从民法典的现行规定看,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债权或财产从而成为遗产有充分依据,近亲属请求权对此虽有阻碍但从现行法体系理解并非为否定这一属性而规定。故,特别是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视此为遗产适用继承法应当是更合适的适用。
(四)赔偿权利人的不足:遗产属性的再次摇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将赔偿权利人限定为近亲属还是有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从该条规定分析,赔偿权利人不限于近亲属。比如,死者侄子如果支付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便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成为赔偿权利人。但是,却不是近亲属,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权利人。因此,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应当不限于死者的近亲属。从而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便存有不足。赔偿权利人应当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另外的问题同样是没有肯定死者为侵害生命权之债的债权人。否则,只要债的主体确定,依据其他法律规定权利人也就产生,无需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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