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林号兵
本案属于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案例] 1999年9月1日,甲向乙发出一份欲出售木材的要约,要约中对木材的型号、质量、价格、数量等内容皆作了规定,且规定了乙应在10日内给予答复。9月4日,乙收到此要约后,准备了价款,腾出了仓库,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9月7日,甲向乙发出了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9月10日到达乙处。乙主张,甲在要约中已确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甲撤销要约的通知不生效力,甲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甲要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要约人撤销了《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不得撤销的要约,其要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一)要约及其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要在要约关系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同时可能会引发其他的法律后果 ,要影响到许多人的利益,为了保证这些利益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法律需要对要约涉及的关系人加以必要的约束,这种约束就体现为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对要约关系人法律上的拘束力。要约一旦发出,要约人就不得对其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对其内容进行限制、扩张或变更。要约发出后就要涉及到交易安全的问题,为此,法律要对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对要约的撤回及生效后要约的撤销以及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加以必要的约束。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生效后,通过一定方式将要约取消,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㈠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甲对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即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要约人撤销要约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要约的效力得到了维持,合同因而得以成立。故甲必须对其不当撤销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甲对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2、要约撤销不当的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⑴要约方甲的行为构成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缔约过失责任区别于违约责任的根本一点就在,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而违约责任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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