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林号兵(7)
从以上这此方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民法与经济法是以两种完全不同的关于人及人性观为前提得出的两种不同规范经济学理论为观念基础的。正是这些根本理念的差别导致它们在立法目的、目标以及实现目的、目标的方式、手段上根本不同,可见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且不可相互替代的法律部门。
现代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即要靠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现代社会是高度社会化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既要承认人的个性但更要注重人的社会性;现代社会又是高度文明的社会,人格平等是人作为人的起码要求,社会应充分给予保护,但人在现实中各方面又存在着差别,这也是现实,亦应承认。在这种复杂的经济社会中,面对如此复杂的人,任何单一的法律调整工具都是不可能实现社会目标的,这也是民法与经济法在调整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中并存的重要原因之一。
【注释】
⑴[日]丹宗昭信、厚谷囊儿编:《现代经济法入门》,第59页,群众出版社,1985。
⑵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169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⑶林晓镍:《民法界限的超越与经济法》,《河北法学》,1997年2月。
⑷石少侠:《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
⑸王冰:《西方市场理论的演进》,《经济学动态》,1997年第3期。
⑹刘水林:《试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差异》,《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
⑺[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下卷,第25页,商务印书馆,1972。
⑻[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第6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⑼邱本、董进宇:《论经济法的宗旨》,《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4期。
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37页,人民出版社,1972。
⑾[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第11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⑿[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第11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⒀[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下册,第690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⒁[美]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77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⒂[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第41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⒃刘水林:《经济法与民法的市场经济学观念基础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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