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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属地原则的理解及完善/林号兵(7)
四、关于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规定的两点建议
鉴于本文论及的问题,多与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的技术面尚有待改进有关,笔者想借此机会就如何完善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简单谈两点建议,作为将来修改刑法时参考。
1、建议将《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内容独立出来,作为专条规定。因为,即使承认船舶是旗籍国的“领域”,适用旗籍国刑法也与真正发生在本国领土上犯罪有所区别。
2、建议将《刑法》第6、7、8、10条中的“本法”,
改为“我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样,就可以避免将适用我国特别刑法以及港、澳、台地区刑法和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条例,理解为适用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例外这种不应有的混乱。

注释:
1、《国际法》,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王献枢著,第137页。
2、《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高铭暄著,第296页;
3、《论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李恩慈著,第188页。
4、《国际法教程》,知识出版社(1997),英戈•冯•文希[德],第324页。
5、《国际法教程》,中山大学出版社,陈致中,第61页。
6、《国际法》,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王铁崖,第343页。
7、《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高铭暄,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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