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保障法的思考/林号兵(4)
首先,社会法不是我国当前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法。有学者认为“社会法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它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从整个社会利益出发,保护劳动者,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法包括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等”。⑽我们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现代法制,可以划分为公法、私法、社会法三大法域。这种划分是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的。而部门法的划分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为标准的,二者划分标准是不同的。
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们就开始研究法律与利益的关系。乌尔比安提出的著名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就是以利益为标准的。他把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则叫做公法;而将涉及个人利益,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则叫做私法。发展到20世纪,西方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认为社会利益是指“包含在文明社会中并基于这种生活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标志20世纪法理学特点的整个世界法律思想中的态度的变化,以承认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为基点,认为它比个人自我主张更宽广,范围更大。”⑾这为社会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社会法是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公共社会是不同于个人、集体和国家的概念。尽管社会利益通过社会主体(包括公民个人、法人、利益阶层或国家)以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是在利益的分类中,私人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平行的。私人利益具有特殊性、利己性,表现为社会强者的利益;国家利益具有抽象性、中介性、政治性,表现为统治阶级的集团利益;而社会利益则具有普遍性、终极性,表现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三者本质是不同的。现代法制将法律体系中的各部门法按照其利益导向的不同划分为私法、公法和社会法三类。而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法具有同质性,都体现着国家干预精神,都将社会公平和社会公益作为其宗旨内容的,所以说应当属于社会法范畴。
其次,社会保障法不应由民法来调整,它们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范畴。如前所述,民法属于私法,而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主要体现在:
1、民法是个人本位法,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本位法。民法主体是个人,是经过民法抽象而成为一律平等的主体,但是实际上是千差万别的,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所以说“民法是‘能人法’,不能反映社会本位的要求”。⑿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社会,包括国家和社会性团体(如慈善机构),其保护的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性。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其生存权一旦受到威胁,都可以主张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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