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连续撞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林号兵(2)
赵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超速行驶,将另一行人乙撞倒,当时乙没有被撞死而是被撞成重伤,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救助,三四个小时后因流血过多死亡。第二个行为阶段关键的问题是当被害人有过错的时候是否能够直接影响对肇事者本人的定罪 ?①有人认为被害人违章横穿马路,又是在晚上十点多钟,在一个偏僻路段,司机在逃跑过程中很难预见有人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是被害人自己的责任。②也有人认为,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不至于导致他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之所以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根据通论的观点“当被害人有责任的时候,如果司机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个案件中司机不负全部责任,所以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③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被害人虽然有过错,但不能因为被害人的过错而抵消肇事者的责任,肇事者仍然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乙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被赵某撞倒,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另一方面,赵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双重违章,其也是有过错的。问题在于双方都有过错情况下,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有人提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应该分担责任。但笔者并不同意这个观点,因为民事责任是可以分担的,而刑事责任是不能分担的,这是由民法和刑法的本质差别所决定的。本案中的刑事责任所注重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个体的某种利益而对国家的某种秩序和国家的某种利益造成的侵害,因此刑事责任不存在分担的问题,存在的只是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问题。当然,被害人乙承担多大的责任对于赵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如何裁量刑罚有着重要的影响,是重要依据,但这种影响并不导致被害人有一定的过失就一定可以折抵肇事者的过失,不存在可以折抵的问题。既然肇事者有过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导致了利益受到侵害,那么他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不管对方是否有过错。在其他案件的处理上也是这样的,如诈骗,如果由于被害人自己过于无知,导致诈骗顺利成功,不能因为被害人自己的过错而放弃对罪犯的刑事追究。就是说:不论被害人本身是否有过错,都不应该直接折抵行为人的责任。但是,不是说被害人的过错对整个案件的定罪没有任何影响,它可以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来起作用。假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有了这样一个明显有利于被告人的 情节,综合行为整体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如果造成的危害比较大,情节也比较恶劣,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害人有过错,但综观整个行为的社会危害和恶性程度仍然应该构成犯罪。从本案来说,行为人赵某是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双重违章,情节不是较轻而是比较严重,而且是肇事后逃逸,且在肇事后没有任何救助行为,逃跑过程中又撞倒乙,赵某第二个罪行阶段的行为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对于本案的定罪,还应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这一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罪行阶段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理论界观点各不相同。通论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的犯罪,也就是说司机当时不知道自己的逃跑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不抢救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则其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故意;如果是故意,就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该构成间接故意不作为的杀人罪。如果按通论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致前一个人死亡,他的第二个行为阶段本身,就构成了两个罪,一个构成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个是逃逸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是故意杀人罪。但这两个罪名是由一个行为造成的,是想象竞合。按想象竞合定罪的话,杀人罪是重罪,所以第一个行为阶段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个行为阶段构成故意杀人。另外有一个不同观点(对第三阶段的罪过形式上)认为:考虑到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已经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法定最高刑达到了十五年,在这种情况下,它本身可以作为处理间接故意作为的杀人罪,因为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相比较而言,罪行已经相对降低了,如果加上不作为罪行又降低了。杀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间接故意杀人一般不判死刑,又是不作为的杀人行为,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从实际处理的角度来说,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主观上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很难用证据进行证明,只能靠行为人的交代,如本案中行为人自己事后承认知道撞人不死即伤,不救助可能死亡。但如果行为人不承认知道,只认为被害人当时即已死亡,这样如何认定他是逃逸致人死亡呢?所以我们只能让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个罪行当中包含着间接故意(其中既有过失也有间接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实施了这样的行为(逃逸致人死亡)就可以根据司法者自己的判断,自由认定应该判多少年比较合适。所以这种观点认为应该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个形式当中包含着主观上的间接故意。按这种观点,第二个行为阶段应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和前一阶段成立两个罪,两个同等数罪都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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