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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连续撞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林号兵(3)
三、笔者认为第三个行为阶段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第三个罪行阶段,有人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人认为是故意杀人,还有人认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竞合,最后有人认为是故意伤害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在这个罪行阶段涉及到的问题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由他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来说明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本案中,赵某在第三阶段撞死一人、撞伤两人,他既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屡屡与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侵害财产权利的犯罪发生重合(竞合)。在实务当中的一般做法是:只要是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而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不至于轻恕犯罪的话,就直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这是一种实际的处理方法。在本案中关键是看司机当时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假如司机没有喝酒,在交叉路口就一定会看见红灯,也一定会发现人行横道上有人通过,他仍然冲过来,那么他就是故意的,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赵某当时处于一种醉酒状态,是酒后驾车,这里涉及到这种醉酒能不能导致行为人主观的罪过形式发生变化?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法律责任,并且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也就是将醉酒的人和普通人同样看待,并不把醉酒作为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按照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和正常人相同,司机的醉酒不能影响他的刑事责任。司机作为一个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飞速行驶、超速驾车、闯红灯、看到人行横道的行人仍然往上撞,这就不能认为他主观是过失的,而应该认为主观是故意的。既然司机主观上是故意的,他危害的又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所以第三个行为阶段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的理论前提,这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①如果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致所撞的人疏于抢救死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在罪过形式上包含着间接故意,那么对这个案件的定罪就是一个交通肇事罪的肇事后逃逸;一个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害犯,三个罪实行数罪并罚。②如果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二次肇事,而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包含着间接故意,那么这个案件可以定两个罪: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③如果认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仅限于过失,那么本案则应定以下罪名:第一个罪行阶段是肇事后逃逸;第二个罪行阶段是故意杀人;第三个罪行阶段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个罪实行数罪并罚。以上不同的定罪结果是出于对刑法理论前提的理解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相同,所以得出了以上这三种不同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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