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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林号兵(4)
即拥有个人信息的机构、个人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主动将此人信息不恰当地泄露给第三方。
(2)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布他人隐私
即拥有他人信息的机构、个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聊天室、新闻组等途径,非法将他人隐私暴露。
(3)垃圾邮件的寄送
垃圾邮件即邮箱中充斥着大量与本人无关的内容。其严重后果是引爆邮箱,使其无法正常使用,同时也浪费了以自负费用为特点的网络用户的金钱和时间,造成了网络系统的紧张。
4、个人信息使用
主要表现为对个人信息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 ,尤其是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滥用 。学校、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商业机构等最初搜集个人信息时 ,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对其业务进行管理。然而 ,有不少机构后来都将这些个人信息卖给商业机构 ,让其作为邮寄名单使用 ,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5、个人信息存储
主要表现在非法进入私人的信息系统 ,或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 ,刺探个人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上网者的繁杂性。各国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资源 ,并不断开发新技术 ,以便对付越来越高明的网上侵权手法。这给新兴经济带来巨大负担。

三、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信息隐私权保护现状
中国的信息产业发展迅速 ,目前已经拥有世界第二大电话通信网络和世界第三大互联网用户群。据CNNIC的数据 ,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达到1690万 ,电子商务网站也是数以万计。[5]但是 ,在蓬勃发展的背后 ,用户的信息隐私权面临着种种不安全的因素。用户的法律意识、隐私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各网站经营机构为了商业利益也存在出卖用户信息的现象 。我国整体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很弱 ,长期缺乏自有技术 ,导致目前在互联网的核心控制水平上 ,没有起码的自卫能力 。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机构正在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在立法上出台了很多相关法律和法规 ,如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 1 8条规定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 ,遵守用户守则 ;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 ,篡改他人信息 ;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 ,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权 ;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中国科研机构也研究开发了一系列安全产品 ,提供内部网安全解决方案 ,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构想
没有法律规则的网络系统是危险的 。在网络空间里,信息是自然人存在的形式。自然人的信息隐私权如果不能保证 ,网络就失去了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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