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樊永富(6)
近些年来,随着无形资产流失的日益严重,人们逐渐意识到了涉外经济活动中的商标淡出问题,相关案例在媒体上也时有报道。我国原有的著名商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被外方有意识地淡出市场的案例层出不穷。外方为了在竞争中排挤掉中国厂商,满足其占领中国市场的需要,往往有意识地选择我国相关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或者知名的厂商进行合资,并借口其品牌是世界知名品牌,使用其品牌有利于开拓市场、打开销路等理由,在合资等协议中一揽子地许可或限定中方或合资企业使用其商标。而中方原来通过几十年创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在几年之内就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为此丧失了市场利益。更为迫切的是,一旦相应的外方品牌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中方将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继续使用则面临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且永远受制于人,不使用则要重新投入巨额资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在与洋品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实际操作中,外方可能采取的方式有:
1) 完全限定中方或合资企业的产品必须使用其商标,完全排挤中方原有商标的使用。其商标许可使用费由中方支付或作为外方投资入股的资本金之一。
2) 名为商标互相交换许可使用,且往往是相互免费使用的。短期上看中方似乎得到了很大的好处,但实际上却是:外方并不使用与宣传中方的商标,而中方或合资企业却完全使用其商标并在该外方的商标上投入大量宣传费用,为其商标作大量宣传,扩大在中国的影响。由于商标许可使用是有协议期限的(一般不超过十年),在期限届满之后,如果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则必须获得外方的许可。此时由于中方或合资企业在该商标上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多数已经成为著名或驰名商标,企业已经依赖于该商标,而原来中方的商标由于不使用而在市场上逐渐为人所淡忘,原来中方的著名商标被淡出。因外方拥护商标权,那么一旦外方提出继续使用的高额许可使用费要求,则中方面临鸡飞蛋打的尴尬局面。根据调研得知,南京跃进集团与外方组建的南京依维柯公司就是采取双方免费交换使用的方式。现在其已经开始面临商标使用权问题:那些生产发动机配件的分厂在配件上打上的也是依维柯的商标,在将这些配件供应给总厂时,不会发生争议。但是一旦超出该范围向其他厂家供应这种发动机配件时,则会发生侵犯外方商标权的问题。如此,为了避免侵权则必然只能在较低规模上生产而只满足总厂的需要,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3) 双方商标都在使用,但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过商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来的中方的名牌挤出市场,将中方原有的名牌淹没在市场中,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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