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樊永富(8)
三、 产品出口、境外投资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国内企业的产品出口、境外投资过程中,同样也会发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而且,此类问题往往发生在国外。由于我国多数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对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司法制度、司法程序都不了解,给中方厂商及时正确处理该类问题带来极大的不便,极易造成重大损失。概括地分析,此类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1、 不注重权利查询而侵犯他人权利
正如前面所提及的那样,知识产权问题已经贯穿于世界贸易的全过程中,TRIPS协议的达成更是对世界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总结。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境外投资等商业活动在当今世界中已经不可能找得到了。然而,在我国厂商中却仍然没有将遵守知识产权规则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基于各种原因的侵权行为在产品出口、境外投资等活动中时有发生。
1) 漠视他人权利而侵权
有些企业明知自己的行为必将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却侥幸地寄希望于权利人不会发现而出口侵权产品或进行投资活动,其最终的不利后果我们完全是可以预见得到的。当今世界各国一般都建立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权利人发现后就可以提请海关对侵权产品加以扣押,海关在核实侵权事实后就可以拍卖侵权产品以抵偿权利人的损失。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境外投资,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加以制止,那么在国外建立起来的企业根本无法完成既定的目标,导致投资失败。
2) 疏忽而侵害第三方权利
在产品出口与境外投资中,发生侵权更多的情况是由于疏忽而侵害了第三方权利。由于中方的疏忽,没有审查出先期引进的技术中还另外包括了并非属于转让方或许可方享有的知识产权。在产品只在国内销售以及相关的技术只在国内使用时,因权利人并不知晓或未在国内取得保护而无法追究;而一旦产品销售到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国家或地区时,往往被权利人发现而不能逃脱侵权责任的承担。例如在第一部分提及的没有外商分许可而我方使用的案例中,关于彩色电视出口的问题就是该类问题的典型代表。
在专利制度中还存在着在先专利的问题,同样需要加以注意。我方生产出口产品所使用的引进技术或对外投资的技术,可能是必须在他人在先专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入使用的,而由于当时技术转让方或许可方的故意隐瞒,再加上我方又疏于审查而未能发现问题。在我方将出口或投资到在先专利权利人享有权利国家或地区后,我方也同样要面临侵权的问题。
故此,国内的厂商应加强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查询工作,同时做好对相关知识产权的跟踪。应有意识地引进、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到技术引进、对外投资的各项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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